【87号令五十二条解释】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,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规。其中第五十二条是关于“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程序”的重要条款,对评标过程的公平、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。
一、条款
第八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,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,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。”
该条文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流程,强调了评标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,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。
二、核心要点解析
| 条款内容 | 解释说明 |
| 评标委员会 | 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,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。 |
| 评标方法和标准 | 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,不得随意更改。 |
| 评审内容 | 包括技术方案、价格、商务条件等,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。 |
| 评标报告 | 评标完成后,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,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。 |
三、实际应用意义
- 保障公平性: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,避免人为干预或主观判断。
- 提升透明度:评标过程有据可依,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,增强政府采购公信力。
- 促进规范化:通过统一的评标标准,减少评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。
四、常见问题解答
| 问题 | 回答 |
| 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? | 不可以。评标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执行。 |
| 评标报告是否必须由所有评委签字? | 是的,评标报告应由全体评委签字确认,以确保责任明确。 |
| 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拒绝某些不符合要求的投标? | 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评标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进行否决。 |
五、结语
87号令第五十二条是对评标工作的基本要求,其核心在于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、公开和科学。在实际操作中,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,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。


